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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5日起施行!最新涉稅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正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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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5日起施行!最新涉稅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正式發布
          更新時間:2022-05-17 14:13   已閱讀:1375次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修訂后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修訂后的《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管轄的78種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予以進一步明確規定,該標準自2022年5月15日起實施。

          修訂后的內容涉及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逃稅案;逃避追繳欠稅案;騙取出口退稅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非法出售發票案;持有偽造的發票案等涉稅相關立案追訴標準。

          今天給大家著重整理了與稅相關的15個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條〔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第五十三條  〔抗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三)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第五十四條  〔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五條  〔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六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七條  〔虛開發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發票,數額達到第一、二項標準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條)〕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稅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在六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稅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在六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票面稅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一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可以退稅、抵扣稅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稅、抵扣稅額在六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三條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可以退稅、抵扣稅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稅、抵扣稅額在六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五條  〔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累計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票面稅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持有偽造的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票面金額累計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1〕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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