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稅前扣除憑證是什么?
答:企業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適用于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問:稅前扣除憑證包括哪些?
答: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問:企業稅前扣除憑證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問:企業應在什么時候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答: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問:企業取得不合規的發票,怎么處理?
答: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問:我公司在境內、外分別發生支出,應分別以哪些材料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答:(一)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二)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三)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問:企業發生的支出在稅前扣除條件是什么?
答: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在稅前扣除,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的支出;
二是稅前扣除憑證還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等有關規定。
問:我單位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未取得部分支出項目的發票,怎么處理?
答: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問:我公司在匯算清繳過程中發現部分支出沒有取得發票,另外有部分發票開票方填寫不規范,應該怎么處理?
答: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能夠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2)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3)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問:我單位被主管稅務機關告知取得不合規發票,怎么處理?
答: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安徽原色會計專業提供0元注冊公司,代理記賬服務,質量有保障,如果你有相關需求請及時與我們聯系。專業值得信賴。現在咨詢立享優惠。